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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浏览量 264  时间 2023-05-23   打印

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特制定吉林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一、管理原则

基金会的一切财务,要在理事长领导和秘书长协助管理下,实行一支笔程序审批制度,本着严格控制、收支平衡、计划管理、勤俭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进           行。基金会设财务主管和专职会计、出纳,会计与出纳要互相监督。

二、经费支出的审批程序

行政经费按照财务审批程序,经手人签字,财务人员初审,最后由理事长审批。

三、现金使用范围

(一)支付员工工资、奖金、津贴及劳保福利费用;

(二)支付员工差旅费;

(三)采购办公用品或其他物品,金额在支票结算起点以下;

(四)因业务活动需要借备用金;

(五)其他按有关规定需以现金支付的开支。

四、现金账目管理

建立、健全现金账目,按规定建立现金日记账,序时逐笔记载各项现金收付事项,账目日清月结,做到账证、账账、账款相符。同时,还必须做到:

(一)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责任分明,即钱账分开,不准一人兼管;

(二)不准挪用现金,或以“白条”、非现金凭证抵顶库存现金;

(三)不准假造用途套取现金;

(四)不准用转账凭证套取现金;

(五)不准因私事借支公款;

(六)不准将本会收入的现金,以个人的名义存入银行等金融机构;

(七)不准保留账外公款,私设小金库;

(八)不准用本基金会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九)经管人员发现现金丢失、短少或长余时,要及时查清原因并向主管领导汇报,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加强对现金的管理,健全、完善内控机制,准确反映现金收支状况。

五、借款、报销审批制度

(一)差旅费借款须由经办人提前一天以上填制借款凭证,理事长批准后,由财务按出差路线和出差时间核定借款数额,办理借款。

(二)费用性借款须由经办人填制借款凭证,写明借款用途,理事长审批后到财务办理借款。要严格控制借款的金额。对于借款金额较大的,要说明原因及用途,报理事长审批。

(三)为了加快资金周转,减少资金占用,费用性借款在发生后三天内报销,特殊情况由理事长审批。

(四)费用性支出报销。须有经手人签名,由财务人员初审,送理事长审批。报销的发票须有税务章及财务章方可有效。

(五)杜绝违反政策规定的费用支出,严禁白条子入帐。

(六)因公预借现金或支票不得早于三天,防止丢失。

(七)票据报销的期限为市内的从票据上的收、转讫日起三日内;市外的从返回单位到达日起一周内。

六、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

(一)基金会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二)基金会要将受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其意愿的项目或对象。对于接受的救助的捐赠财产,应当及时用于救助活动。对急需现金帮助的残疾人给予现金                   资助的应报理事长审批后方可酌情资助。基金会每年用于资助公益事业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

          基金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将受赠财产用于发展残疾人公益事业,不得挪作他用。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按国家相关规定、覆行相应的手续后可以变卖,所取得的全部收入,要用于捐赠目的。

(三)对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要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必须征得捐赠人的同                意。

(四)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吉林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目标考核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吉林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章程》,每年如绩效突出可适当奖励。

(五)每年要按国家规定向省政府登记管理机关(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报国家民政部,接受监督。接受捐赠人向基金会             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必须如实答复。

(七)要自觉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八)在日常工作中要厉行节约,降低管理成本,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办公费用从利息等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开支。

七、银行存款的管理

(一)本会银行账户必须按国家规定开设和使用,严禁出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二)银行账户的账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公布。

(三)银行账户印鉴应分开保管,不准一人单独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由其委托人代管。

(四)银行支票的使用规定

1、银行支票由财务部门专人签发和保管;

2、领用银行支票应按规定手续办理,领用人须填写《支票领用单》,经主管会领导及经办人签字时,出纳才能签发银行支票,支票领用人员要在银行支票使用簿上签字,登记银行支票号码、金额、收款人。

签发银行支票必须填写日期、大小写金额、收款人、用途等,不得签发空白支票、空头支票。如遇特殊情况需签发空白支票,必须填写日期、用途及收款单位,并在小写金额栏恰当币位上注明¥*,严禁签发各项均为空白的支票。签发转账支票,须填写齐全各项内容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

领用支票人员,必须在五日内到财务部门报账,不得将银行支票转借他人使用。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报账的,应到财务部门说明原因,限定报账时间,否则前账不清,后账不借。超过有效期尚未使用的支票要及时交回注销。支票签发后,财会人员需将支票存根及原始凭证妥善保存。

领用支票人员对所领用支票须妥善保管,如发现支票丢失,须积极查找并可及时向主管领导和财务部门报告,由财务部门迅速办理挂失手续。因支票丢失使本会财产遭受损失者,要追究支票领用人责任。

3、支票报销必须附发票、入库单等原始凭证,对于分期付款的,必须按每次付款金额取得发票方可报销。

4、财务部门必须建立支票登记簿,指定专人对购入和使用的支票按号登记,支票存根与凭证一起装订保存。作刻支票不准撕毁或丢失,注销后妥善保管备 查;

5、财务人员应根据业务需要合理选择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信用卡等结算工具,助应及时办理结算,对逾期尚未办理结算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等,应按规定及时转回;

6、出纳员应定期将银行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进行核对,基发现差错,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更正,对发生的未达账项,必须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7、财务人员办理信汇、电汇、票汇、转账支付等付出款项,一律凭付款审批单办理。付款审批单应附入付款凭证以便记账备查。付款审批单由项目经办人负责办理报批。

8、资金使用的审批,审批人出差时,出其指定代理人代为审批。批件必须附有关发票、单据,以便入账备查。

八、附则

1、本制度由吉林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理事会、监事会审定通过,由吉林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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