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吉林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管理制度,确保基金会运作的规范性,加强对基金会活动情况的监管,促进基金会健康发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章程》,特制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下列重大事项需向理事会报告,并按有关要求报民政部备案。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财务会计的聘任,表彰爱心单位与奖励对基金会有贡献人员; (四)重大募捐、投资、建设或资助项目、资金运作(50万以上); (五)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六)向媒体公布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项目执行情况、会计审计报告等;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八)决定本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九)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条 下列活动需要以书面形式向主管单位报告,经许可后方可实施。 (一)大型募捐、义卖、义演等筹资活动; (二)与外单位联合举办大型公益慈善活动; (三)举办大型经济、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环保论坛; (四)大型培训咨询活动。 第三条 下列涉外活动需按照外事审批权限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基金会举办、参与重大外事活动,中国与境外民间组织合作或联合举办活动、邀请境外人士或境外非政府组织参加的活动,以民间组织名义组织的涉外研讨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的捐赠、境外学习和考察活动等,须按照国家关于民间组织涉外活动有关规定及程序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 第四条 重大事项报送程序 (一)实行逐级上报制度。凡重大事项本级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不得超越权限;一般情况下,重大事项发生后,秘书处应及时将重大事项概况及建议报告理事长,理事长根据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并及时召开理事会或上级主管部门; (二)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部门或个人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报告,要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有报告; (三)重大突发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主管领导,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做到随时进行续报。重大事项报送按照自下而上的程序逐级报告。 第五条 重大事项报送的形式为:口头报告、邮件报告和印发通报。 第六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七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由第六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