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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理事会制度
浏览量 359  时间 2023-05-23   打印

    

为确保吉林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高效治理和公信力,保障基金会理事会有效运行,使理事更好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据《吉林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章程》及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基金会理事会由11至25名理事组成,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会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成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执行理事会决议;

(四)维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工作;

(六)参加本基金会活动;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及以上理事提议,应当随时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内部的组织架构和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公益项目、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管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理事会决定前款重要事项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六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议的组织、记录、纪要由基金会秘书处综合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由召集人签发。理事会会议记录作为机构档案永久保存。

第九条 理事会工作经费从基金会行政办公经费中列支。理事履行职责所发生的办公费、调研费、差旅费,经理事长审批后,在理事会经费中开支。

第十条 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吉林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第六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说明:

1、此调查表为《基金会评估评分细则》中理事评价部分的评分依据。

2、《基金会理事对基金会工作评价调查表》由申请评估单位向理事发放、回收并统计。

3、评估工作小组将对回收的《基金会理事对基金会工作评价调查表》进行抽查。

4、理事对基金会进行评价时应根据基金会评估前两年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秘书长工作、筹资能力等内容进行综合评价。

5、计分标准:评估工作小组将理事调查表的分数相加,得分总值除以填写调查表人数,所得分数即为此项调查的最终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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